玉溪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玉工办发〔2014〕8号
关于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办理补助审批
有关规定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直各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单位:
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统一工作安排,第十期补助审批工作于2014年3月11日正式启动。根据《关于对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十期)补助审批工作的规定》(云医助[2014]1号)精神,现就第十期活动补助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一)以前的《补助申请表》原则上不再使用,如果还有的在填写时请在相应位置补充填写医保卡号和联系电话,职工住院数据医保卡号填写正确了才能从医保中心调用数据。
(二)职工申请补助时,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结算办法明细信息(表九)原则上必须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时,必须由医保部门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被保险公司收取的,由保险公司盖公章。
(三)请各单位将第十期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纸质)1份于3月31日前交到我办事处。
三、补助计算原则
(一)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1. 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6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2. 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3. 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二)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补助,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三)续互职工的补助金按其入院日期所在互助期的《实施办法》计算。入院时间不在同一期的补助申请不得累计计算补助,跨年度住院的按上一期合并计算。
(四)未同时参加前后两期活动的职工,发生在互助期限外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助。
(五)先自付费用计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六)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职工参加的各类保险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及给予的各种补助,均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如“公务员补助”、“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医疗补贴”及“高级知识分子补贴”等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四、不承担互助补助的情形
1. 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等医疗费用;
3.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4. 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5. 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6. 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7.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8. 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9.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请各单位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把第十期医疗互助活动的精神准确地宣传到每一个干部职工群众中,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联系电话:0877-2019110
医疗互助工作QQ群:299531597
附:《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2014年3月4日
玉溪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